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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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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合本公司推出的《中国员工团体综合保障计划》,特拟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释义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交通意外:是指乘坐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火车、汽车、轮船或飞机等)发生的意外及陆上交通事故经公安管理部门裁定负全部责任的意外。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凡以团体形式参加《中国员工团体综合保障计划》,选择A类人身保障项目,并且参保单位已经缴费的中国员工,均属本办法的适用对象。
第三条 保障范围
凡适用对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均属本办法的保障范围。
第四条 特别声明
1、 CMC公司《中国员工团体综合保障计划》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障是CMC公司推出的中国员工的保障项目,不等同于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障金根据参加CMC保障单位和CMC公司确定的保障金确定;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金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障金额的10%。交通意外的保障金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障金额的50%;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金为交通意外伤害保障金额的10%。
3、 本人身意外伤害(含交通意外伤害)保障在中国大陆境内和中国大陆境外均有效,但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含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只在中国大陆境内有效。
4、 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障有效期从中国员工上岗且参保单位开始支付首期保障费起生效,并至参加保障的参保单位与CMC公司签定的《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参保单位终止或解除中国员工聘用关系之日失效。
5、 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障费由中国员工所服务的参保单位按月向CMC公司支付,参保单位逾期超过60日未支付的,本保障责任终止。
6、 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给付由CMC公司的保障基金支付。
7、 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给付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支付。
8、 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受益人一般为中国员工本人(特别约定除外),如中国员工发生意外(含交通)事故死亡,受益人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的由配偶申领,无配偶的由父母(如无父母由成年子女)申领。
9、 中国员工如发生意外事故,属一般情况的,在事故发生之日的第二日起的5日之内申报其所在CMC业务部或福利保障中心;属情况严重的,在事故发生之时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
10、 中国员工如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必须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后方可理赔,否则不予理赔。
第五条 保障责任
参加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中国员工在遭受意外伤害且所服务的参保单位履行正常支付保障费用的,CMC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
1、 中国员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CMC公司按标准保障金额给付死亡保障金。
2、 中国员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CMC公司按标准保障金额给付死亡保障金。
3、 中国员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CMC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障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
4、根据适用对象所服务的参保单位的选择和保障费用支付情况,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障金可选择的给付最高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CMC公司不负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1、 受益人对中国员工的故意杀害、伤害;
2、 中国员工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3、 中国员工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4、 中国员工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 中国员工流产、分娩;
6、 中国员工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 中国员工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中国员工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中国员工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2、中国员工被犬、猫等其它宠物抓伤、咬伤;
13、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理赔的情形或者免责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 保障金给付的申请
1、适用对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按规定通知所在业务部或福利保障中心。
2、适用对象申请给付保障金时将有关证明资料、病历复印件、医药费发票及医院最后诊断交所在业务部。由CMC公司根据本办法审核。
3、 审核结果通知业务部或中国员工本人,员工凭《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办理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障金手续。
第八条 免责期
新签约商社设30天免责期。
第九条 效力、解释和修改
本办法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实行,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以前发生的意外,仍按照原办法理赔。
本办法由优道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福利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府发布新的办法与规定时,CMC公司有权对有关内容及时修改,制订出新的实施办法遵照执行。 |
| 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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