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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财产保障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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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员工团体综合保障计划》,结合本公司实际,特拟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释义
家庭灾难: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使家庭财产遭受损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凡以团体形式参加CMC公司《中国员工团体综合保障计划》选择A类的参保单位,且参保单位已经缴费的CMC在岗中国员工,均属本办法的适用对象。
第三条 保障范围
凡适用对象的家庭遭受灾难后均属本办法的保障范围。
第四条 特别声明
1、 CMC公司中国员工家庭财产保障计划的保障范围为家庭遭受火灾、水灾和爆炸这三种情况,除此之外均不列为本保障计划之内。
2、 CMC公司中国员工家庭财产保障金最高为人民币20,000元。
3、 本家庭财产保障只保障CMC员工在上海市区内的一处住所,以中国员工初次上岗填写登记表时载明的住所为准,如有变更应书面告知CMC公司。中国员工填写登记表时未载明住所的,以及变更后未书面告知CMC公司的,CMC公司不承担保障责任。
4、 本家庭财产保障计划有效期从中国员工上岗且参保单位开始支付首期保障费起生效,并至参加保障的参保单位与CMC公司签定的《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参保单位终止或解除中国员工聘用关系之日失效。
5、 本家庭财产保障费由中国员工所服务的参保单位按月向CMC公司支付,参保单位逾期超过60日未支付的,本保障责任终止。
6、 本家庭财产保障给付由CMC公司的保障基金支付。
7、 中国员工家庭一旦遭受灾难,应在遭受灾难第二日起的5个工作日之内向其所在的CMC业务部或福利保障中心申报。超过前述规定日期申报的,CMC公司不承担保障责任。
第五条 保障金给付的申请
1、中国员工发生家庭灾难后应按规定通知所在业务部或福利保障中心。
2、 符合本保障范围的员工申请给付保障金时将有关证明资料、家庭财产维修发票等交所在业务部,由CMC公司审核。
3、 如果中国员工遭受的家庭灾难,是由于第三方造成的,中国员工在申请保障金的同时,应当如实申报,并且应当确保CMC公司在给付保障金的同时,能够获得代为求偿权,同时应当保证协助CMC公司行使代为求偿权。否则CMC公司有权拒赔。
第六条 免责期
新签约商社设30天免责期。
第七条 效力、解释和修改
本办法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实行,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照原办法理赔。
本办法由优道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医疗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府发布新的办法与规定时,CMC公司有权对有关内容及时修改,制订出新的实施办法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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