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居07-002]
--------《关于个人申请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上密码的要求》
亲爱的CMC、外企员工,您好:
接上海市社保中心的最新通知,从尊重个人隐私的角度出发,即日起,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http://www.12333sh.gov.cn/)网上查询个人社保缴费明细将设置密码功能。因居住证续办时,网上打印的全年社保缴费明细可代替全年税单,若您未设置过密码,则无法查询详细明细,故未申请过查询密码的员工,需及时申请网上密码查询功能。
相关说明:
一、 个人如何申请办事密码?
http://www.12333sh.gov.cn/mmsq/index.htm
答:持下列材料到上海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任何一个区县社保中心或职介所申请网上个人密码;
1.本市户籍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及《上海市居住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需要更改学历、职称等资料的,请提供本人相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携带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的"申请注册"委托书一份;
4.阅读《"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个人网上办事承诺书》;
5.填写《个人用户密码申请表》
6.由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发放个人初始密码;
7.建议个人用户及时上网自行修改其个人密码。
二、 受理密码申请的区县经办机构地址
您可通过各区县的下述办事网点申请密码。
职介办事网点
社保办事网点
请各位CMC、外企员工相互转告,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免影响个人事务的办理,谢谢您的配合!
福利保障中心
20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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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证人员变更公司信息的通知 [居07-001]
亲爱的CMC员工,您好:
自07年1月起《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将注明员工的所在单位了,若您所在的公司有变化,必须先变更公司相关信息后,在相关业务受理点重新领取一张新的《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社保才可正常缴纳。
故即日起,CMC公司的员工,居住证卡号为CW9100或CR100开头的,可由CMC公司代办变更公司信息的业务,相关公司变更的材料请参考《变更公司须知》http://www.efesco.com/others/book0705/j1.htm#3,统一由CMC公司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新的《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及发票,以缴纳社保之用,
其他卡号的员工则到原相关业务受理点办理相关变更和补拉副联的手续。
谢谢您的配合!
优道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福利保障中心
200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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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人事局机关、人事局业务受理中心迁址通知[居06-004]
亲爱的CMC员工,您好:
接上海市人事局的通知,自2006年11月27日起,上海市人事局机关将搬迁至徐汇区高安路19号办公,总机:24022222,邮编:200031。
因业务工作需要,即日起(2006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事局相关业务受理中心将迁址至徐汇区高安路21号2楼,请办理人事相关业务(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夫妻分居、博士后进出站、中介机构等)到新办公地址办理相关事宜。
请大家相互转告!
谢谢您的配合!
优道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福利保障中心
200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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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居06-003]
接上海市人事局业务受理点的通知,即日起居住证续办可以提前两个月递交材料,请大家相互转告。人事局具体通知如下:
市人才服务中心、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针对近期有受理点提出居住证申报单位范围如何掌握的问题,为规范居住证的受理行为,特重申以下规定:
1、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如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等),不属引进人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范围。
2、人才派遣机构办理派遣员工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属派遣范围(续签除外)。
3、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签的,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可于有效期满前60日之内向原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
2006年11月13日
请大家相互转告,及时递交相关续办材料,谢谢您的配合!
优道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福利保障中心
200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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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到期请及时续办 [居06-002]
接上海市社保中心的通知,居住证到期后,社保可延长三个月,若到时仍未及时续办的员工,社保将到时停止缴纳,请广大员工相互转告及时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续办相关事宜,并及时续保!已办理出居住证续办相关手续的员工或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员工,请及时将居住证硬卡和通知书(副联)的复印件交至CMC的业务员处办理相关续保手续。
谢谢您的配合!
优道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福利保障中心
200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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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证申办条件和材料变化的通知[居06-001]
接上海市人事局及业务受理点的通知,原先可以为员工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单位,现在有新的变化;对于申请人提供上海住所证明有新的规定;烦请大家相互转告,并及时告知客户。新的变化如下:
现在不能申办的单位是:
(1) 境内公司未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设立分公司单位,不符合办证的条件。
(2) 境内公司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过的上海办事处、上海代表处、上海营业部、上海联络处等机构单位,不符合办证的条件。
继续可以申办的单位是:
(1) 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过的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单位工作的员工,《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是由该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单位直接签署的,符合办证的条件。
(2) 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过的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单位工作的员工,由外事服务单位采取派遣的方式,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符合办证的条件。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过的外商驻沪代表机构雇用的中国员工,由外事服务单位采取派遣的方式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符合办证的条件。
申请人提供上海住所证明以新规则为准,原来要求作废。新规定住所证明如下:(四项选一)
a. 购房: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证复印件(验原件)
b. 租房: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c. 单位集体宿舍: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并附该房屋相关的购房或租房证明,同上)
d. 借住: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提供亲友户口簿或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亲友书面证明、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注:居委证明上必须注明为亲友关系)
福利保障中心
200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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