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报销单2006下载
员工住院补贴申请单下载
(一)、补充医疗保险(包括独生子女保险)的规定
CMC公司根据保险公司附加综合医疗保险条款及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CMC员工及其子女的医疗报销作了如下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并按时缴纳 " 中国雇员费用 " 的CMC公司员工本人或参加独生子女保险的员工独生子女( 以下简称被保障人)。从2002年1月起,被保障人分为二类,第一类为有社保卡或医保卡且社会保险关系正常缴纳的员工(以下简称有卡者),第二类为无社保卡或医保卡、虽有社保卡或医保卡但医保信息尚未开通的员工(以下简称无卡者)。
一、 可报销范围:
1、被保障人于投保有效期内在社保缴纳地的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公立医院诊治疾病(影响健康之病),计划生育等所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且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当地有社保卡、医保卡或医疗蓝本的,必须持卡、持本就医;
2、被保障人短期公差时,必须在出差地的医保定点医院急病急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如社保缴纳地可办理零星报销的,在异地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必须先在当地医保中心办理零星报销后方可理赔;
3、被保障人长期公差时,必须在出差地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公立医院就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如社保缴纳地可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的,必须在出差前先办理就医关系转移,在异地发生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在当地医保中心办理零星报销后方可理赔;
4、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分三类,第一类是缴纳城保的员工,必须持社保卡或医保卡携《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就医。第二类是缴纳小城镇保险的员工,在住院前必须先凭入院通知至医院所在区医保中心开通社保卡,并持卡结帐。第三类是缴纳综合保险的员工,必须在上海市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公立医院住院,且住院医疗费用必须先行办理综合保险报销后方可理赔。(综合保险联系电话
51875180
);
5、被保险人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申报。
二、 不可报销范围:
1、非指定医疗机构
被保障人在各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外宾门诊、特需(特色)门诊、药房坐堂门诊、各级卫生防疫站、贵宾病房、中外合资医院、地段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医院附属门诊部及康复科诊治疾病的费用;
2、未提供医保收据
①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未持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收据;
②手写收据
3、外配药:处配处方或自行购药
4、非保险责任范围
①被保障人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被动物咬伤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各种鉴定费、验伤费、调解费);
②被保障人因患艾滋病、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先天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事故发生后的全部费用;
③被保障人因患十七种重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重大疾病保险者除外),十七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 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II 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癫痫病、特定传染病、严重烧伤、帕金森氏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良性脑肿瘤;
④各种心理咨询、各种体格检查(如婚前检查、孕前检查、出国检查、驾驶员审证检等),预防针(含狂犬、流感、肝炎等所有疫苗);
⑤医疗事故发生后的全部费用;
⑥专门进行科研和临床验证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⑦未婚者人工流产费用,治疗不孕不育症费用,性功能障碍,输卵管检查及通液术等;
⑧计划生育(包括放环、取环、人流、引产、绝育手术)已由当地医保统筹支付的费用;
⑨各种非病理性治疗;
a.粉刺、痤疮、灰指、趾甲、非治疗性牙洁治;
b. 人工双眼皮、雀斑、面部色素沉着、黑痣、白发、植发。多毛症、减肥、隆乳、穿耳孔、因装假牙、牙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面腊、美容、健身按摩等。
c. 矫形治疗,如腋臭、口吃、斜视、义齿修复、种值牙、口腔整畸、装义眼、验配眼镜、各类屈光不正(近视、弱视、远视)的检查和治疗、整形、打鼾、矫身材、平足等;
⑩家属代诊,本人要求的配药及各种检查、化验;
5、非医保范围
①自理费用
例:挂号费,自费诊疗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卡工本费,出诊费,点名手术费,各类检查、治疗的特需费,加急费,特需门诊,特色门诊的所有医疗费,就诊交通费,急救车费,住院伙食费、空调费、保暖费、护工费、陪护费、煎药费、送药费、保险费等。
② 超出《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即自费药。如滋补调理膏方,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等;
③ 医保规定以外的各种检查、治疗费,例:正电子扫描PET、电子束CT、高分辨多项显微镜(一滴血)、染色体检查、各种过敏试验等;
④ 不属医保范围的各种医疗器具及用品:各种矫形健美器具如腰托、颈托、胃托、护腰、护膝、镇痛泵、按摩器、药垫、血糖试纸、助听器、各种磁疗用品、眼镜、牵引器等以及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用品;
⑤ 超量超科
a. 急性病3天药量,慢性病2周药量,特殊疾病1个月药量。
b. 同一天就诊不超过3个科室。
c. 用药过量,重复用药将按照标准量赔付。
6、其他
① 被保障人在中国大陆之外 (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所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
② 医疗费收据遗失:收据原件遗失一律不可理赔,医院证明及收据复印件无效;
③ 医疗费收据中其它保险机构已理赔的医疗费(包括少儿基金、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及生育保险医疗补贴等);
④ 住院其间的门诊医疗费用;
⑤ 因公司未及时交管理费或因本人未及时交齐社保关系转移资料至医保信息未开通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 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申请:
办理医疗保险报销申请时,被保障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1) 员工按要求填写并签字的《员工补充医疗报销单》;
(2) 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包括收据联右侧的名细帐单);
(3) 就诊当日完整的病史复印件,住院病人需提供出院小结复印件及医院出具的每日治疗清单;
(4) 检查化验报告复印件,药物明细单或治疗明细单;
(5) 《员工医疗保险卡》复印件,子女报销需提供子女医疗卡复印件;
(6) 特殊情况需提供的资料:人流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产前检查需提供孕妇手册封面及孕妇产前保健两页的复印件;地段医院急病急诊需在收据及病史上加盖医院急诊章;肠道科、传染科如病史不能取出,只需在收据上加盖医院“肠道科”章或“传染科”章;如出现收据上姓名有误需在收据上加盖医院姓名更改章。如医疗费用已由其他保险机构理赔的,另提供他方理赔清单。
上述资料用订书机装订后邮寄(挂号)或送至:上海市肇嘉浜路789号19层D座
CMC医务室,邮编200032,公司在收到员工医疗报销凭据,交保险公司审核后直接汇入员工的储蓄卡
(二)、《员工福利保障计划》之重大疾病保险的规定
⑴ 十七种重大疾病:
A.恶性肿瘤 B.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 C. 心肌梗塞 D. 白血病 E. 高血压(II级以上) F. 肝硬化 G. 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 H. 脑血管疾病 I. 慢性肾脏疾病 J. 糖尿病 K.再生障碍性贫血 L. 阗痫病 M. 特定传染病 N.严重烧伤 O. 帕金森氏症 P. 系统性红斑狼疮 Q. 良性脑肿瘤
⑵ 保险规定:
被保障人在投保有效期内,因患上述疾病在规定的医院内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CMC公司按照保险公司有关规定(扣除医保承担费用后)赔付100%。
※ 其它报销政策参照补充医疗规定。
※ 被保障人在投保起始日前已患上述疾病的,根据保险公司有关规定不予理赔。
※ 被保障人如患述上述疾病,原则上应在其缴纳社会保险关系的城市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否则不予理赔。
(三)、住院补贴医疗保险规定
凡参加CMC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的员工,如需申请住院补贴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自投保生效之日起60日,在区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诊治,可申请“住院补贴”。
(2) 每次给付住院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该次住院医疗费用总支出120%,全年给付天数累计不超过180天。
(3) 因生育、计划生育、疗养康复、定期健康检查、性病、艾滋病、先天性疾病、精神病及精神分裂症、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医疗事故、投保前已患疾病等原因住院时,不能申请住院补贴。
(4) 凡入住不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医院或病房的、有卡者未用社保卡或医保卡结算的、入住观察室的,均不能申请住院补贴。
(5)住院补贴所需资料:
1、完整填写的《员工住院补贴申请单》;
2、住院收据复印件及出院小结复印件;
3、《员工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四)、女职工生育保险
凡统筹养老保险由CMC公司负责在上海市缴纳的员工,均可以享受《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员工,可在生育或流产后向就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及生育保险费补贴,申领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 生育保险申领表(社保中心柜台领);
(3) 生育医学证明(医院出具原件证明),外地生育出具出院小结加盖医疗专用章;
(4) 被委托人提供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 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6) 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7) 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建设银行。
(8) 如果是失业的,要提供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如果不是本市户籍的,要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