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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沪方本人书面申请,详细阐明分居两地困难情况,有无子女在外等情况说明,需本人签字。

2、照顾困难调沪人员登记表。该表格可凭申报单位介绍信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

3、外省市调出单位出具的干部商调函、政治表现及未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证明。

4、夫妻双方的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资格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及其有奖励证书、刊物论文、专利成果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需对学历(学位)作学历(学位)认定。

5、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必要时根据情况需提供由警署或派出所出具的注明进沪原因与时间的户籍证明,有随迁子女的必须提供随迁子女的独生子女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如未生育的需提供未育证明。

6、在外方的在沪接受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接受证明(证明同意接受),关附劳动合同(有效期不少于三年),及二级以上医院体检表原件。

7、调沪人员的落户证明:
家庭户:户主提供同意落户证明及户口簿、房屋使用凭证或产权证复印件;
集体户:引进人员单位的落户申请。

8、其它可能需要补充的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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