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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壹份(用人单位盖章)。
2、国外学位(历)证书、成绩单复印件(验原件)。
3、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位(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出国前为高中(或等同于高中学 历)的须提交预科语言结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进修人员须提交国外进修证明、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职称以上资格证书(验原件)。
4、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验原件)。
5、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出国前已注销国内户口的须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验原件);出国前未注销户口的须提交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7、已婚的须提交结婚证书(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8、户口若报入上海市亲属家,须提交户主的上海市户口本复印件和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本人在沪购买的产权房,须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9、关于海外学位学历真实性的承诺书。
10、留学生安置手续办理委托书。
注:
1、用人单位属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三资企业的另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纸复印。
联系电话:021- 5187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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