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认可社保定点二级(含)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不包括部队医院和武警医院);但是外宾病区、特诊病区和特诊病房除外;有社会医疗保险者必须持社保卡或医保卡及《就医记录册》在指定医院就医。 |
| 注:若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就医,必须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否则费用自理。 |
| 2、被保险人在急诊时可就近在任一医保指定医院首次就医,但后续治疗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 |
| 3、被保险人出差或休假外出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仅限在当地市,区,县二级(含)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急诊就诊;但是外宾病区、特诊病区和特诊病房除外。 |
| 4、以下医疗机构不属指定医院范围:民营医院,机关、研究院、大专院校、军队、武警医疗门诊部;挂靠医院且不属医院编制内的;没有隶属关系的合作医疗机构。也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