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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使用聊天工具隐私权问题
MSN、QQ、网易泡泡……这些网络聊天工具如今对很多人来说已经不新鲜,甚至已日渐成为不少白领的一种重要通信手段。可是,近日记者接到市民反映,因其在MSN上的私房话外泄成为同事中的流行语,某银行员工愤然辞职,此事引起了人们对公司员工使用聊天工具隐私权问题的关注。
“调查”
近九成人使用聊天工具
针对该事,中国人才热线进行了一次网络调查,共有2000人参与,深圳地区占84.6%.被调查者涉及经营管理、计算机IT、市场营销、财务/审计/统计、客户服务、行政、人力资源管理等不同行业。
调查结果显示:在工作中使用MSN、QQ等聊天工具的比例高达89.2%,有逾两成受访者的所在公司对员工聊天内容进行监控,超过一半的人认为公司即使在工作时间,也没有必要监控员工聊天内容,这种做法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
“说法”
公司监控须事先告知员工
中国人才热线职场专家认为,现在大多数公司都需要MSN来联系工作,上班时间不得私聊也是很多公司的明文规定,这也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在享受网络交流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放弃个人部分隐私的后果。莉莎的行为,如果是在公司已经说明实施监控的情况下发生,她也无话可说。
但企业对于员工隐私也要给予相应保障。MSN作为现代化的一种通信方式,仍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范围。如果公司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对员工收发的电子信息进行监控,既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也侵犯了员工通信秘密不受侵害的宪法权利。如果公司事先告知员工从公司发出的任何信息都将被监控,而员工在明知将被监控的情况下仍然发送私人信息,将视为其愿意将信息公开,此时公司实施监控就不会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你常用MSN吗?
93%的人使用聊天工具
调查显示,MSN与QQ是人们工作中使用最多的聊天工具,使用MSN的有32 %,使用QQ的有22.6%,这两种工具同时并用的有34.6%;用其他聊天工具的有3.8%;全部加起来,有93%的人使用聊天工具。
54.7%的被调查者表示,只要在工作就会挂在MSN或QQ上;7.3%的人表示有3/4左右的工作时间会在线上;近6%的人表示有一半工作时间挂在线上。
你用MSN做什么?
近五成人用于联系客户
人们使用这些聊天工具一般用来做什么呢?大部分的人表示使用MSN或QQ等既有工作也有聊天,占71.8%. 23.9%的人表示聊天工具对工作起到很大的帮助,很多工作都是在聊天时搞定;46.6%的人则主要借助其来联系、维护与客户的关系。
12.4%的被调查者表示在MSN、QQ上聊的是工作话题;2.1%的人坦承聊的是私密话题;58%的人表示工作话题居多,私密话题少;也有27.3%的受访者表示私密话题居多。
你的公司监控聊天吗?
逾两成员工聊天受监控,那么,对员工在工作时间使用聊天工具,公司是否有监控?42.7%的人表示所在公司没有监控;21.8%的人表示公司对员工在工作时间使用聊天工具有所监控;也有35.5%的人对此并不清楚。
公司有没有必要对员工聊天内容进行监控呢?在这个涉及公司利益、工作效率与员工隐私权的问题,7.7%的人表示有必要;28.6%的人明确表示没有必要;53%的人认为不仅没有必要,而且这种做法还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
54.7%的员工表示,如果出现侵犯隐私权的纠纷,会站出来维护自身权利,有必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23.9%的人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就会辞职以示抗议;9%的人表示协商不成也没办法,只能忍耐;10.7%的人采取沉默,不做无谓反抗。
-- 以上摘自《南方日报》
相关“事件” 办公室网聊私房话外泄 女员工愤辞月薪3万工作
“我和男友在MSN上聊天的私房话,怎么就在同事中流传开去了呢?!”
在某银行技术部门上班的莉莎愤怒不已。MSN是莉莎常用的一种聊天工具,她常常用其与同事传递工作文件或资料,有空时也会偷闲和朋友、同学打打招呼、聊聊天。某天工作间隙,她和男友在MSN上聊了一会。谁知道第二天,她和男友聊天的私房话竟然成了同事之间的流行语!这让她愤怒不已,在与技术部门交涉却得不到结果的情况下,莉莎愤然辞去了月薪3万元的工作。
据了解,该银行大多数员工都知道银行装有监控软件,监视每位员工的MSN通话内容。因为以前没有发生过像莉莎这样个人隐私被外泄的情况,所以大多数员工对银行的做法还是持默认态度。而对莉莎的遭遇,很多人表示同情,也有人认为应该以此维护自身权利。
-- 以上摘自《南方日报》
法律问题
由于大量员工上班时间利用MSN聊天,影响了正常工作,于是就有公司出台制度禁止员工这些行为。某公司就是一例:发布了新制度,规定凡在一个月内,在上班时间被发现利用MSN聊天三次以上的员工,单位有权予以辞退。小张正在在该制度出台后被网管的监控记录,一个月内聊天六次,当月底即被公司作解除合同处理。她不服,发现聊天就要被解除合同吗?
其实该公司解除小张劳动合同,是属于员工有违纪行为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都是在员工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明确限制性条件下,并非员工只要有过错单位就能任意解除。只能在员工有重大的过错时,企业才能立即解除。显然公司认为小张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了,但问题在于,何谓“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就要看规章制度了。规章制度本身就有其法定的生效要件。比如要经过民主的程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才符合制订的程序要件;其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合法的内容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劳动法(比如劳动基准)的规定本身就是无效的;再次,规章制度制订后必须经过公示才能对员工生效,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法律效力。显然,要将上MSN聊天作为解除条件的,其违纪行为性质必须“严重”才是合理的,一般来说可以在次数上进行逻辑上逐步的升级,几次聊天构成一般违纪,几次构成严重违纪;并将一般的聊天行为与有严重违纪性质的聊天进行明确的区分。如果仅仅说有上网聊天的行为,就构成“严重违纪”则没有可操作性,反而带来执行上的不便,久而久之使该条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最后,就是在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理处分时,应证明员工的违纪行为才行。没有行为或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存在,就先作出处理,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尤其是对员工作出解除合同处理,一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规定正确,不能草率处理。如果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合同处理,而员工不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很好地履行举证责任的话,则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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